top of page

新竹市家長聯合會章程

第一章 總 則

第一條 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,以提昇新竹市學生受教品質為宗旨,非以營          利為目的。

第二條 本會名稱為﹝新竹市家長聯合會﹞。

第三條 本會以新竹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﹐會址設於新竹市。

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
  1. 提倡父母教育權﹐促進親師合作。

  2. 協助各校家長會落實其權責。

  3. 推動父母教育知能之成長。

  4. 參與本市教育政策與立法之形成。

  5. 協助處理本市相關教育之重大偶發事件及學校、教師、家長、學生等各方面之重大爭議。

  6. 結合本市社區資源,促進社區自主之教育發展制度。

  7. 與各縣市家長團體交流合作。

  8. 相關教育政策立法之訂定。

第二章 會 員

第五條 凡年滿二十歲設籍或工作地位於新竹市之學生家長、社會人士,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得為本會之會員。

第六條 凡一次贊助本會新台幣壹萬元以上者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得為本會該年度榮譽會員。凡一次贊助本會壹拾萬元以上者,得為永久榮譽會員。永久榮譽會員得列席會員大會,但不行使第八條權利。

第七條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得為本會會員:

  1. 褫奪公權,尚未復權者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。

  2.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。

  3. 有吸食毒品或其他違禁藥品者

第八條 本會會員應出席會員大會,因故不能出席會員大會得以書面委任本會所

屬其他會員代理出席。但一人以代理一人為限。 會員有發言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。

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與會議決議之義務。

第十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。

(1)死亡。

(2)喪失入會資格者。

(3)每年會籍清查時以書面聲明退會者。

(4)連續兩年未親自且未委託出席會員大會者,視為自動出會。

第十一條 會員因故退出本會者,已繳納之會費不予退還。

 

第三章 組 織

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,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代行其職權,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
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
  1. 訂定與修訂本章程。

  2. 決議年度工作計畫,執行報告及經費之預算決算。

  3. 會員之除名。

  4. 財產之處分。

  5. 選舉及罷免理監事。

  6. 會員權利義務及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。

第十四條 本會理事十五人組成理事會,監事五人組成監事會。

選舉時並依得票序分別產生理事、監事暨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若干名。(如候選人數不足則從缺。)如遇理監事出缺時,由候補理監事依類別遞補之,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限。理事、監事任期二年。

第十五條 理事職權如下:

  1.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
  2. 執行大會之決議案。

  3. 審查會員之入會及退會。

  4. 選舉.罷免或議決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
  5.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算決算。

  6. 聘任工作人員。

  7. 聘請顧問(一屆一聘)。

第十六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中以無記名連計法選出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綜理會務,召集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並擔任主席。

第十七條 理事會得設副理事長若干名,由理事長自常務理事中聘任之。

第十八條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﹐由副理事長代理之﹐再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
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
  1. 監督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
  2. 審核年度決算收支情形共同向會員大會報告。

  3. 選舉、罷免或決議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
第二十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經常審查理事會業務,召集監事會並擔任主席。

 

第二十一條 理事長之任期二年.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
第二十二條 理監事均為義務職。

第二十三條 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:

  1. 無故連續兩次不參加理監事會議者。

  2.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
  3. 辭職經理監事會通過者。

  4. 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
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秘書長一人.副祕書長若干人及常任與臨時工作組幹部若干人。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解聘時亦同。

 第二十五條 本會視業務之需要可由理事會聘任顧問若干人,歷屆卸任理事長得聘任為本會榮譽顧問。

 

第四章 會 議

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及臨時兩種會議,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,臨時會議經會員1/5以上連署,或理監事函請召集時召開,召集時應於七天前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。

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由會員過半數以上出席方得開會,會員大會           決議時須有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之,但下列各項之決議           須經會員2/3以上出席,出席會員2/3以上同意:

  1. 章程變更。

  2. 會員除名處分。

  3. 理監事之罷免。

  4. 團體之解散,財產之處分。

  5. 其他與會員之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、監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,出席人數須過半數始得開會,其決議案須出席者過半數同意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
第五章 經 費

第二十九條 會員常年會費-貳仟元整。

         第三十條 本會接受會員或各公司行號與團體組織之捐款。

第三十一條 本會之利息所得與其他收入.亦列入經費。

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
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表,於每年終了前(後)二個月

           內,經理監事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
第三十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           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
第六章 附 則

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。

第三十六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之,報請會員大會核備後施行,修改或變更亦同。

第三十七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修改或變更亦同。

 

 

(92年12月30日會員大會第一次增修)

(96年12月21日會員大會第二次增修第二十八條定案)

(100年12月23日經第十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增修第十五、十七、十八、

二十一條定案)

(103年12月28日經第十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增修第二十九條定案)

(108年12月6日經第十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増修-第四條第七款、第五條、第九條、第十條、第十四條、第十五條、第十六條、第十七條、第十八條、第二十四條、第二十六條、第二十九條定案)

bottom of page