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竹市家長聯合會章程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,以提昇新竹市學生受教品質為宗旨,非以營 利為目的。
第二條 本會名稱為﹝新竹市家長聯合會﹞。
第三條 本會以新竹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﹐會址設於新竹市。
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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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倡父母教育權﹐促進親師合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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協助各校家長會落實其權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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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動父母教育知能之成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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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與本市教育政策與立法之形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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協助處理本市相關教育之重大偶發事件及學校、教師、家長、學生等各方面之重大爭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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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合本市社區資源,促進社區自主之教育發展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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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各縣市家長團體交流合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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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教育政策立法之訂定。
第二章 會 員
第五條 凡年滿二十歲設籍或工作地位於新竹市之學生家長、社會人士,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得為本會之會員。
第六條 凡一次贊助本會新台幣壹萬元以上者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得為本會該年度榮譽會員。凡一次贊助本會壹拾萬元以上者,得為永久榮譽會員。永久榮譽會員得列席會員大會,但不行使第八條權利。
第七條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得為本會會員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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褫奪公權,尚未復權者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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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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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吸食毒品或其他違禁藥品者
第八條 本會會員應出席會員大會,因故不能出席會員大會得以書面委任本會所
屬其他會員代理出席。但一人以代理一人為限。 會員有發言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。
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與會議決議之義務。
第十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。
(1)死亡。
(2)喪失入會資格者。
(3)每年會籍清查時以書面聲明退會者。
(4)連續兩年未親自且未委託出席會員大會者,視為自動出會。
第十一條 會員因故退出本會者,已繳納之會費不予退還。
第三章 組 織
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,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代行其職權,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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訂定與修訂本章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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決議年度工作計畫,執行報告及經費之預算決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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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之除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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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產之處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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選舉及罷免理監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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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權利義務及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。
第十四條 本會理事十五人組成理事會,監事五人組成監事會。
選舉時並依得票序分別產生理事、監事暨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若干名。(如候選人數不足則從缺。)如遇理監事出缺時,由候補理監事依類別遞補之,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限。理事、監事任期二年。
第十五條 理事職權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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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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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行大會之決議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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審查會員之入會及退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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選舉.罷免或議決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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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算決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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聘任工作人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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聘請顧問(一屆一聘)。
第十六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中以無記名連計法選出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綜理會務,召集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並擔任主席。
第十七條 理事會得設副理事長若干名,由理事長自常務理事中聘任之。
第十八條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﹐由副理事長代理之﹐再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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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督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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審核年度決算收支情形共同向會員大會報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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選舉、罷免或決議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第二十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經常審查理事會業務,召集監事會並擔任主席。
第二十一條 理事長之任期二年.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第二十二條 理監事均為義務職。
第二十三條 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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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故連續兩次不參加理監事會議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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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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辭職經理監事會通過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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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秘書長一人.副祕書長若干人及常任與臨時工作組幹部若干人。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解聘時亦同。
第二十五條 本會視業務之需要可由理事會聘任顧問若干人,歷屆卸任理事長得聘任為本會榮譽顧問。
第四章 會 議
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及臨時兩種會議,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,臨時會議經會員1/5以上連署,或理監事函請召集時召開,召集時應於七天前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。
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由會員過半數以上出席方得開會,會員大會 決議時須有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之,但下列各項之決議 須經會員2/3以上出席,出席會員2/3以上同意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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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程變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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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除名處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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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監事之罷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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團體之解散,財產之處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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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與會員之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、監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,出席人數須過半數始得開會,其決議案須出席者過半數同意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五章 經 費
第二十九條 會員常年會費-貳仟元整。
第三十條 本會接受會員或各公司行號與團體組織之捐款。
第三十一條 本會之利息所得與其他收入.亦列入經費。
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表,於每年終了前(後)二個月
內,經理監事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三十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 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第六章 附 則
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。
第三十六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之,報請會員大會核備後施行,修改或變更亦同。
第三十七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修改或變更亦同。
(92年12月30日會員大會第一次增修)
(96年12月21日會員大會第二次增修第二十八條定案)
(100年12月23日經第十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增修第十五、十七、十八、
二十一條定案)
(103年12月28日經第十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增修第二十九條定案)
(108年12月6日經第十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増修-第四條第七款、第五條、第九條、第十條、第十四條、第十五條、第十六條、第十七條、第十八條、第二十四條、第二十六條、第二十九條定案)